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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31     来源:本科评建网     点击:0

晋学位办函〔2016〕1号

各有关本科高等学校:

  为了做好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暂行办法》(晋学位办〔2016〕3号)精神,我办决定在高校学士学位正式授权审核之前,开展授权审核建设指导工作(以下简称为“建设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指导主要是依据“山西省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专业)评审指标体系”(见晋学位办〔2016〕3号文件)的评审标准,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专业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建议。

  二、建设指导范围及时间安排

  1.建设指导范围: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

  2.时间安排: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建设指导工作一般在授权评审前2年进行;对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申请新增授予专业的建设指导工作一般在授权评审前1年进行,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申请授予专业的建设指导工作可与申请授予单位建设指导工作同步进行。

  三、建设指导内容

  对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指导的主要内容包括:办学指导思想和定位、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教学管理和科学研究基础等方面;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建设指导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建设、教师队伍、教学条件及利用、教学过程及管理、实践教学等方面。

  四、建设指导程序

  1.申请:符合建设指导要求的高校,应于每年2月28日前向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提出建设指导申请,并报送“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1份。

  2.建设指导方式:

  (1)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的建设指导采用实地评审的方式进行,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

  (2)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建设指导采用实地评审的方式进行。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由省学位委员会委托该单位自行组织评审;已具有学士学位暂行授予权的独立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由省学位委员会委托参与举办该独立学院的高校组织评审。

  (3)学士学位建设指导工作包括听取汇报、对照评审指标体系进行实地考察和查阅相关资料、听课、分类召开座谈会、评审组合议等程序。

  3.建设指导工作专家组成:专家评议组由本校以外的同行专家、教务教学科研管理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按专业分成小组,专家小组的成员条件为政治思想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学术造诣较深,一般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每个专业小组5至7人,其中同行专家不低于2人。各受委托单位须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拟聘评审专家名单》,经同意后方可聘请,拟聘请专家原则上应与正式授权评审专家保持一致。

  4.建设指导时间: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和专业的建设指导时间于当年的3-4月份进行。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指导时间由省学位办统筹安排;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建设指导时间由各受委托单位商省学位办确定。省学位办将根据工作安排,随机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建设指导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建设指导工作,原则上不再每年另行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