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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31     来源:本科评建网     点击:0

晋学位办〔2016〕3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保证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我办制定了《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2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的依据和原则

  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包括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的审核。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审核工作坚持“立足实际,严格要求;以评促建,规范管理;以审把关,保证质量”的原则,按照“山西省高等学校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评审指标体系”(见附件)的评审标准,对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授予资格进行审核。

  二、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基本条件

  凡经教育部批准建立,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思想端正,其所设专业按照教育部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可于有第一届本科生的当年,提出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

  1.能开出全部理论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2.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3.由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4.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二)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基本条件

  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按照《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经正式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明确,教学计划完整,且满足上述1至4条基本要求。

  三、学士学位授权评审程序

  (一)申请

  拟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的高校,经本校(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于每年2月28日前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拟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须报送如下材料:

  (1)《XX(学校)关于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的请示》

  (2)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

  (3)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

  (4)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

  (5)关于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报告、与学士学位授予有关的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如果当年已有成人本科毕业生的高校,还应报送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各项管理规定。

  2.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须报送如下材料:

  (1)《XX(学校)关于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请示》

  (2)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

  (3)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

  以上所有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一式1份,同时报送相关电子版文件(加盖公章后的PDF扫描文件)。有关文件和表格可在山西省教育厅网站下载,网站地址:http://www.sxedu.gov.cn/。

  (二)组织与评审方式

  1.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综合评审采用实地评审的方式进行,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学位办”)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

  2.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评审采用实地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由省学位委员会委托该单位自行组织评审;已具有学士学位暂行授予权的独立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由省学位委员会委托参与举办该独立学院的高校组织评审。

  3.学士学位授权评审包括听取汇报、对照评审指标体系进行实地考察和查阅相关资料、听课、分类召开座谈会、评审组合议等程序。

  (三)评审内容

  对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办学指导思想和定位、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教学管理和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方面;对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建设、教师队伍、教学条件及利用、教学过程及管理、实践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

  (四)评审专家组成

  专家评议组由本校(院)以外的同行专家、教务教学科研管理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按专业分成小组,专家小组的成员条件为政治思想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学术造诣较深,一般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每个专业小组5至7人,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2人。各受委托单位须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拟聘评审专家名单》,经同意后方可聘请。

  (五)评审时间

  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的评审时间于当年的3-4月份进行。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评审时间由省学位办统筹安排;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时间由各受委托单位商省学位办确定。省学位办将根据工作安排,随机对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六)评审结果

  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授权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对于评审结果为“通过”的单位和专业,经省学位办审核后,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对于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单位和专业,视其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经省学位办审核后,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于问题较轻,能够基本保障学位授予质量,且在短期内能够整改到位的,可予以暂行授权处理,待次年重新审核。

  2.对于问题较为严重,暂时不能保障学位授予质量,但在短期内能够整改到位的,予以暂不授权处理,待次年重新申报。对于所涉及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挂靠其他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同专业进行。对于第1条重新审核仍不达标的,按本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于问题非常严重,无法保障学位授予质量,且短期内无法整改到位的,予以不予授权处理,待整改达标后,方可重新申报。对于所涉及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挂靠其他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同专业进行。对于第2条重新申报后,审核仍不达标的,按本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受委托单位须于评审当年4月25日前将授权评审结果报送省学位办。

  四、其他事宜

  (一)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本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健全本校(院)学士学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本校(院)及其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管理、检查和监督,确保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

  (二)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统一由学校(院)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负责。学士学位的授予应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统一提交到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三)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证书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原则上不再每年另行通知。

  (五)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改进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晋学位办〔2006〕3号)同时废止。